■ 使用他人土地 期限屆滿須歸還
地上權是指利用他人持有之土地,進行營造建築物或工作物、使用而取得的用益物權,建物所有權不得進行銷售或預售。地上物如為住宅,購買者僅取得地上權存續期間的「租賃權」或「房屋所有權」,一般為40至50年;「租賃權」屋主僅取得使用權,房屋所有權則交付信託機構所有,購屋者僅取得「房屋使用憑證」。
雖取得房屋時。購買人得已以低於市場房價之價格購得房屋,但於使用權期限屆至時,一定得依契約約定放棄房屋使用權。在地上權設定期限到期時,土地所有權人應按建物時價,補償房屋所有權人。
■ 取得成本較低 適合出租套利需求
由於土地性質特別,地上權住宅究竟能不能買?適合誰買?中信房屋市場研究中心建議,由於許多銀行,對於僅持有「租賃權」或「房屋所有權」的地上權住宅,核可的房貸成數較低,加上未來的增值性,並不如一般住宅持有土地所有權的價值,消費者應當將地上權住宅,視為特殊的租賃產品。
不過,由於取得成本約為一般住宅的半價,對於自有資金並不充裕的族群或是有意當包租公、包租婆的消費者,因為相對持有成本較低,將使轉租後的租金投報率有機會高於一般住宅3~5%的水準,是可以考慮地上權住宅的原因。但由於使用權有其年限限制,所以中信房屋市場研究中心提醒民眾,地上權住宅可滿足短期的居住需求,但並不適合抱有長期增值的錯誤期待,以免產生不如預期的失落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