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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興建房屋中途出售 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

文章日期 2011-10-31 15:23: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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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區國稅局表示,依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,財產交易所得係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、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,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。

依前揭規定,個人興建房屋於房屋未完工前出售,屬財產交易,若有所得則應以房屋起造人變更日所屬年度為歸屬年度,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。國稅局舉例說明,甲出資興建房屋並以自己擔任起造人,投入建築成本300萬元,嗣後將未完工之房屋以350萬元售出,並於100 年9月間變更起造人,則甲應於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,列報財產交易所得50萬元。

國稅局提醒,個人興建房屋於中途將未完工房屋出售,要記得依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,並妥善保存建築成本及交易相關資料,以確保自身權益。

租屋新聞文章出處 文章出處:經濟日報 http://udn.com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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